核電重啟遇上環評爭議 — Taipei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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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重啟遇上環評爭議 — Taipei Times


我在**Taipei Times**發表分析,題為〈Taiwan’s nuclear restart faces an environmental review dispute〉,即「台灣的核電重啟遇上環評爭議」。文章刊於 2026 年 10 月 13 日專題(Features)版第 12 版。

目前進度

9 月 24 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核准台電 3 月間為馬鞍山核能電廠提出的重新運轉計畫,審查歷經三輪、收到 589 則意見。台電現在必須完成計畫中的工程,以及自行進行的老化、輻射與耐震檢查,再向核安會報告。經濟部長龔明鑫表示重啟最早在 2028 年,核安會則未給出日期。

要不要環評

目前沒有人就馬鞍山電廠再度運轉前是否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提出挑戰。環境部表示不需要,環保團體表示需要,核安會主任委員則表示核安會已評估輻射的環境影響。

法條本身沒有定論。環評法施行細則中認定標準的第 29 條,要求興建核能電廠、增設機組或除役須進行評估,但並未提到執照更新。2025 年 5 月,環境部長彭啟明曾問,為什麼重啟或延役不用環評,除役卻要,並表示環評法將進行檢討。3 月 22 日,彭啟明表示現行法律對延役並不要求評估。

法律界與民團則有相反的解讀。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的林正原指出,執照更新要經過新的申請與新的審查,因此應以申請當日有效的法律為準。法律學者高銘志援引一則法院判決,該判決把礦業權的延長視為新的行政處分,並預期執照發出後,若有訴訟將提到高等行政法院。

比利時的先例

2019 年 7 月,歐盟法院裁定,比利時將杜爾(Doel)1、2 號機延役十年,須事先進行環境評估,但同時允許國內法院在電力供應確實受到威脅時,維持延役。哈瑟爾特大學的研究者認為,這使爭議進入第二階段,也就是事後補正專案的階段。

我的建議

現在已有兩項工具。環境部可以修正第 29 條,明定是否涵蓋執照更新,這可以在彭啟明 2025 年 5 月宣布的檢討中進行。核安會在作出決定之前,可以援引其審查規則第 16 條第六款,該款讓核安會可為換照申請指定額外文件,例如環境評估報告。

這兩條路,任何一條都可以在剩下的檢查年限內完成。它能在任何人訴諸法官之前,先確立許可的法律基礎,也讓反對重啟的團體有一個可參與的程序。在比利時,問題是在延役之後才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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