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戶自用發電,應採一定比率再生能源 — 聯合報
發表於 聯合報 United Daily News

大戶自用發電,應採一定比率再生能源 — 聯合報


我在 聯合報(台灣大報之一)的民意論壇發表投書,探討修訂後的**《能源管理法》**對用電大戶自發電的要求,以及這套制度真正能否達到能源自主的目標。

關於《聯合報》

《聯合報》(United Daily News)是台灣歷史悠久的報紙之一,創刊於 1951 年,是台灣三大報之一,為經濟與政治決策者所閱讀。在此投書,等於直接以台灣公共辯論的語言,參與這場辯論。

天然氣自發電的陷阱

台灣修訂後的《能源管理法》要求用電大戶自行產製一定比例的電力。原則上,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然而,法律允許業者以天然氣機組來履行這項義務——問題正在於此。

天然氣是進口燃料。台灣目前已有逾九成的能源仰賴進口。若只是將對電網的依賴,轉移為對 LNG 接收站的依賴,脆弱性並未降低,不過是把危機點換了個位置而已。

真正的自主,必須立基於在地資源

我的論點很直接:如果修法的目標是強化台灣的能源自主,那麼自發電義務就應當把用電大戶引導向台灣自身擁有的資源——太陽能風力地熱——而非永遠需要進口的燃料。

關鍵在子法的制定

法律已經通過。但真正的勝負,將在後續制定的子法規中見分曉——那才是主管機關有機會明訂再生能源最低比率的地方。

這也是我在文中的呼籲:不要讓天然氣成為輕鬆規避義務的出口,應要求自發電切實服務台灣的能源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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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台灣外海的風力發電機。